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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高科技成果入股可占到35%

1998-11-08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张晓兵 记者 朱庆 我有话说

本报讯江苏省日前作出规定,鼓励高新技术成果的拥有者将其成果以出资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比例最高可达35%。

由江苏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发的《江苏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对这一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界定了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符合的条件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操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都可对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评估,并出据评估报告;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20%的,需提交有关文件报请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省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审查认定后,企业出资者或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实际出资额写入章程;企业收到《认定书》3个月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企业成立后,应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对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规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拥有的高新技术出资入股时,单位应对该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转让该项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的20%,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由主要完成人持有,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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